本院受理债权人陶敬柏申请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本案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群公司基本情况
集群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3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占勇,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66号亚华大厦,公司登记机关为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综合布线、智能大厦系统工程,电子产品研制、销售、安装,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监控设备、中央空调销售,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通讯技术开发,网络产品代理、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的主要财产为集群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在南京雨花台区、滨江开发区投资兴建软件园、产业园。其中滨江开发区产业园项目(占地53564.8平方米,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雨花台区软件园项目(占地42727.1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已完成一期主体工程6.8万平方米)因资金问题工程停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本案既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共同申报的,申报机构限定为二家。
2.申报机构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和工作经验,办理过房地产企业破产,办理过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重整成功的案例;
3.申报机构在被指定为管理人后,须在南京市及徐州市两地设立管理人办公地点,并派驻与清算工作相适应的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水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填写好《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指定联系人处(电子邮箱等详见“联系方式”)。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17时前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资料(一式八份)提交至本院公告的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及具有其他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申报机构及人员曾经担任管理人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集群公司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
4.参与本案清算工作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四、评审方式
(一)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进入评审。审查合格的竞争者不应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本院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报名、竞争工作;经第二次组织,符合报名资格的竞争者仍不足三家的,由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择优选定管理人。
(二)本院评审委员会完成报名审查工作后,依照评审规则,对报名参加竞争的申报机构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对竞争者进行排名。如出现得分相同情形,以抽签方式确定分数相同竞争者的排序。根据排序,取前三名。第一名为管理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备选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需更换管理人的,由备选机构依次替补担任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17时。
联系人:刘青青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邮编:221006
联系电话:0516—85952624
电子邮箱:310040491@qq.com
附件:1.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2.需提交其它资料目录
3.申请竞争管理人声明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机 构 名 称 | |||||||
机 构 地 址 | |||||||
注册资金(万元) | 负 责 人 | ||||||
注册执业律师、 注册会计师人数
| 是否常设破产、重组事务组 | ||||||
从事破产事务的专业人数 |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
曾担任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 管理人的案件数量(分类表述) | |||||||
机 构 基本情况 | |||||||
曾担任破产 管理人的 案例简介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 |||||||
注:以上表格所填内容如较多可另附页/文件进行说明
附件2:
申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认为可提交的材料
1.申报机构中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人数及相关证明材料
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人员情况
3.担任过南京市、徐州市两级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以及2016年1月1日至今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已终结的案件相关证明材料
4.担任过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及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材料
5.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破产案例的材料
6.申报机构或其成员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企业破产、清算及公司类相关文章,或者在破产业务论坛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微信公众号发布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调研、宣传、新闻报道文章的材料
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系《企业破产法》施行日(2007年6月1日)之后的材料。
附件3:
申请竞争管理人声明
经查证,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本机构将不得再参与本案的破产工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